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xml:namespace>
文 号:郑政〔2007〕17号
发布日期:2007-8-29
执行日期:2007-9-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中的具体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开发建设单位捐资或出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布局专项规划)。该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市内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不含上街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五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专项规划负责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针对城市旧区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地额度,并会同同级城市发展改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第八条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此类土地不再公开出让。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建设;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内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开发或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本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的验收工作按照《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交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举办人组织验收,政府部门应当参与。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招生区域,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向其拨付经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和幼儿园,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政府管理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后,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第十三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市区的学校、幼儿园需由市内各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上街区的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境内外组织、个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可享有依法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出资额达到项目总投入70%以上的,当地政府还可以在校园内树碑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第151号令)处罚。
第十七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的规定,不予竣工交付使用。该开发企业将被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政府部门将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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