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引导其发挥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就我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将全市社会组织纳入依法登记和规范管理的轨道,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积极引导,规范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郑州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要求
一是重点扶持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和慈善类社会组织。二是增强社会组织社会参与程度。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各类社会组织,扩大社会组织发展规模,改善社会组织运作机制,拓展社会组织服务领域。三是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加快发展,逐步优化社会组织的功能、结构和布局。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引导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
(一)把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和中介服务功能,重点培育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行业协会,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鼓励、扶持学术性社团发展,通过学术团体等平台建设,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二)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可度低的状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农业等领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显著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
(三)鼓励发展基金会等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弘扬慈善文化,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举办慈善事业,创新慈善募集和运行机制,培育慈善品牌,有效扩大我市慈善组织规模。优先扶持发展非公募性慈善类社会组织,不断提高慈善类社会组织的整体质量,完善慈善类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功能。
(四)积极培育基层社会组织。不断探索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方法,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社会组织实行登记或备案的双轨管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对于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备案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三农”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和社区服务品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
四、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
(一)增强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功能。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编办和各业务主管单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采用授权、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应由或适宜于社会组织履行的职能逐步移交给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经政府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以及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提供必要条件。采取购买服务、项目招标、财政补贴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多渠道筹集扶持发展基金,支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慈善类社会组织等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加快发展。
(三)落实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五、采取措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对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就业、满足人民群众各种物质文化需要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一项不可缺少的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从讲政治、求稳定的角度出发,切实把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提上重要的位置,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立足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部门合力,认真做好社会组织的各项管理工作,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健全社会组织监督体系。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规范标准考核、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工作。对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质监部门不得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公安部门不得准予刻制印章,银行部门不得准予开设银行帐号,物价部门不得准予收费核价,各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和刊播广告。
(三)落实社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实行政会分离,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党政机关现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制定标准,严格审查,使年检成为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强化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重要手段。
(四)进一步落实双重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在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对其申请登记、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开展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机构队伍建设。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形势,充实加强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保障相应条件,确保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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